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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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峻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峻偉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王峻偉前曾於民國103年11月間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5月25日以104年度竹簡字第30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4年7月21日確定,並於105年
4月5日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
(二)王峻偉為替代役第114梯次役男,分發在法務政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服替代役,其明知替代役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不得無故擅離職役,其竟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於服役期間之106年9月17日21時50分起至106年9月18日
6時43分止、106年9月26日11時20分起至106年9月27日20時7分止、106年10月1日17時10分起至106年10月
7日1時10分止,先後無故擅離職役達168小時而累計逾
7日。
(三)案經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王峻偉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兵(役)籍表(一)、(二)、(三)、(四)、(五)
(六)各1份、臺灣省桃園縣龜山鄉役男體格檢查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106年10月5日竹監戒字第10610203060號函1份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1份、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
1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106年11月29日竹監戒字第10610203740號函1份及替代役男基本資料1份。
三、核被告王峻偉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又被告前曾於103年11月間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5月25日以10
4年度竹簡字第30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4年7月21日確定,並於105年4月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見偵緝字第114號卷第16、17頁、竹簡字第324號卷第12至16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經本院判處有罪確定在案,猶不知悔悟,再度無故未經准假即擅自離役、影響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役政管理之秩序,是其所為實有不該,其犯罪之動機、情節、手段、目的、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衡酌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