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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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鴻展彩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