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66號
原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訴訟代理人  徐良文
被   告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被告以其對原告有
損害賠償責任債權為由,為抵銷之抗辯,而被告所為抵銷抗
辯之事實,業向本院另提102年度訴字第300號(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3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訴訟,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就被告對原告是否具抵銷
債權,及其得抵銷之金額,係以上開另案民事事件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53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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