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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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61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2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
一、甲○○原擔任桃園縣○○鄉○○路○段○○號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益公司)大園營業所之所長,負責經營汽車銷售、收取款項、人員管理、保管庫存車及展示車及公司提供之週轉金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因經濟困窘,為清償地下錢莊之債務,竟利用身為所長負責保管公司置於該營業所之展示車、庫存車之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4、5所示時間,持地下錢莊所交付之 李瑞文何丁戊何賴玉釵 之國民身分證,自行以李瑞文、何丁戊、何賴玉釵名義為購車人,購買附表編號1、4、5之車款,並開立發票及辦理領取牌照手續後(其所填載買賣契約書、發票是否另涉犯罪,因未據起訴,本院無從審究),甲○○即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於大園營業所接續將附表編號1、4、5所示之車輛予以侵占入己,且將車輛、鑰匙交予地下錢莊之債權人以抵償債務。甲○○又利用身為所長業務上暫時保管車款之機會,接續上揭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3、6、7、8所示之時間,分別向客戶 林柏周王芬蘭蔡瑞卿童美子 收取附表編號3、6、7、8之購車款,及由該營業所業務員 劉世欽 繳回向客戶收取之車款新台幣(下同)40萬元,甲○○均於取得車款之當日,在大園營業所接續將上揭車款,予以侵占入己,旋持以交付債權人清償債務。再利用其身為所長負責保管順益公司提供予大園營業所業務週轉金之機會,接續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將附表編號2所示週轉金侵占入己,挪為己用。甲○○接續各次侵占時間、侵占車輛之價值、侵占之車款、零用金數額均詳如附表。嗣經順益公司清查10月底業績結算,發覺該營業所帳目不符,始悉上情。
二、案經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於偵查中證述詳實,復有順益汽車公司內部調查報告書(見偵卷第16、17、22頁)、順益汽車公司提供之查覆表、稽核報告(見本院卷第83、84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產物保險保戶資料批改申請書等在卷可佐(詳如附表所示卷頁),足認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擔任順益公司大園營業所之所長乙職,負責經營汽車銷售、收取款項、人員管理、保管庫存車及展示車及零用金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為被告自承在卷(偵卷第31頁反面),被告因業務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4、5之車輛,如附表編號3、6、7、8之車款,如附表編號2之零用金及劉世欽所交付之車款,詎被告竟接續於10月間,將其業務上所持有順益公司所有之車輛、車款及零用金,予以侵占入己後交付予錢莊清償個人債務或挪為己用,足見被告主觀上已有將上開業務上持有之他人所有之車輛、車款及零用金據為己有之意圖,客觀上並已變易持有為所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為上揭侵占犯行,係因其積欠地下錢莊款項,方基於同一侵占之犯意,利用同一業務上持有上揭財物之機會,於10月中、下旬間,密切在其營業所內反覆挪用入己,為接續犯,應論以業務侵占一罪。
三、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侵占犯行,應係接續犯,已如前述,原審逕認被告上開犯行為數罪併罰,分別論處,容有未洽。被告上訴以此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身為順益公司管理階層職位,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為清償債務,即侵占公司車輛、車款、零用金,侵占金額之價額非低,所生危害非輕,有虧職守並損及順益汽車利益,且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斟酌侵占之價額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侵占時、地│侵占之手段、侵占財物│侵占車輛價值及現金│卷證所在頁數│宣告罪名及處刑││││內容│數額(新臺幣)││││││││││├──┼──────┼──────────┼─────────┼─────────┼─────────┤│1│97年10月14日│汽車2輛,一為車種OU│順益公司揭示之定價│1.買賣契約書(98簡│甲○○意圖為自己不││││TLANDER,X858D型(│分別為919,000元、│上861卷第61、63│法之所有,而侵占對││││引擎號碼4B12D001497│565,000元│頁)│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一為車種COLTPLUS││2.統一發票影本(同│,處有期徒刑拾月。││││,N7170型(引擎號碼││上卷第62、64頁)│││││4G18ETM011185),均│││││││以李瑞文名義領牌後,│││││││予以侵占入己,並接續│││││││於同日上、下午交付前│││││││來取車之債權人, 張厚 │││││││忠並均虛偽繳付2萬元│││││││定金予順益公司,以延│││││││緩公司稽核程序。││││├──┼──────┼──────────┼─────────┼─────────┼─────────┤││97年10月17日│順益公司大園營業所之│40,475元│1.順益汽車公司報告│甲○○意圖為自己不││2││週轉金││書(偵卷第22頁)│法之所有,而侵占對││││││2.順益大園所零用金│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撥補統計表(偵卷│,處有期徒刑陸月,││││││第23頁)│如易科罰金,以新臺││││││3.順益大園所零用金│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帳戶存摺影本(偵│││││││卷第24頁)││├──┼──────┼──────────┼─────────┼─────────┼─────────┤│3│97年10月22日│中古車商林柏周交付購│509,000元│1.買賣契約書(98簡│甲○○意圖為自己不││││車人 黃淑華 購入車種CO││上861卷第73頁)│法之所有,而侵占對││││LTPLUS,N7170型(││2.統一發票影本(同│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引擎號碼4G18ETM01306││上卷第74頁)│,處有期徒刑柒月。││││A)之購車款。││││├──┼──────┼──────────┼─────────┼─────────┼─────────┤│4│97年10月23日│汽車1輛,車種SAVRIN│順益公司揭示之定價│1.買賣契約書(98簡│甲○○意圖為自己不││││,D7126(引擎號碼4G│749,000元│上861卷第59頁)│法之所有,而侵占對││││69U012033)以何丁戊││2.統一發票影本(同│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名義領牌後,予以侵││上卷第60頁)│,處有期徒刑柒月。││││占入己,並將車輛交付│││││││債權人。││││├──┼──────┼──────────┼─────────┼─────────┼─────────┤│5│97年10月24日│汽車2輛,一為車種OU│順益汽車揭示之定價│1.買賣契約書(98簡│甲○○意圖為自己不││││TLANDER,X858D型(│分別為919,000元、│上861卷第69、71頁│法之所有,而侵占對││││引擎號碼4B12D001735│729,000元│)│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一為車種LANCERFO││2.統一發票影本(同│,處有期徒刑拾月。││││RTIS,G886L型(引擎││上卷第70、72頁)│││││號碼4B10QA0149A)均│││││││以何賴玉釵之名義領牌│││││││後,予以侵占入己,並│││││││接續於同日上下午交付│││││││前來取車之債權人。││││├──┼──────┼──────────┼─────────┼─────────┼─────────┤│6│97年10月27日│王芬蘭為其女即購車人│463,000元│1.買賣契約書(98簡│甲○○意圖為自己不││││ 詹雅雯 購入COLTPLUS││上861卷第67頁)│法之所有,而侵占對││││,N7020型(引擎號碼││2.統一發票影本(同│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4G18ETM013933)所交││上卷第68頁)│,處有期徒刑柒月。││││付之購車款,由甲○○│││││││至臺中縣○○鄉○○路│││││││82號向王芬蘭收取後,│││││││侵占入己。││││├──┼──────┼──────────┼─────────┼─────────┼─────────┤│7│97年10月29日│購車人 張嘉琪 購入GRUN│719,000元│1.買賣契約書(98簡│甲○○意圖為自己不││││DER,P732M型(引擎││上861卷第65頁)│法之所有,而侵占對││││號碼4G69L017117),││2.統一發票影本(同│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由蔡瑞卿至大園營業所││上卷第66頁)│,處有期徒刑柒月。││││交付之購車款。(買賣│││││││契約書及發票上型號誤│││││││載為P532M)││││├──┼──────┼──────────┼─────────┼─────────┼─────────┤│8│97年10月31日│購車人童美子購入COLT│503,000元及443,00│1.買賣契約書(98簡│甲○○意圖為自己不││││PLUS,N7190型(引擎│0元│上861卷第75、77│法之所有,而侵占對││││號碼4G18ETM009230,││頁)│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由其女 藍士婷 至大園營││2.統一發票影本(同│,處有期徒刑拾月。││││業所交付之車款,同日││上卷第76、78頁)│││││業務員劉世欽向客戶周││3.順益汽車公司內部│││││ 士烈 收取COLTPLUS,││調查報告書(偵卷│││││N7020型(引擎號碼4G││第16至17頁)│││││18ETM013948)之購車││4.代辦新安產物保險│││││款後,再將車款交予張││公司保戶資料批改│││││ 厚忠 ,甲○○持有上開││申請書及附件(偵│││││2筆款項後,於同日一││卷第18至22頁)│││││起予以侵占入己。││││├──┼──────┼──────────┼─────────┼─────────┴─────────┤││合計侵占金額││6,558,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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