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簡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簡聲字第389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非訟代理人 李毓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蘇寶惠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蘇寶惠郵寄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經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派員至相對人等之戶籍址訪查結果,相對人蘇寶惠未居住於戶籍址,相對人蘇寶惠自稱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街○○號」,此有永和分局中華民國(下同)100年1月13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00000958號函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以,相對人蘇寶惠因其住居所尚未處於均不明之狀態,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未合,聲請自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