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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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巨福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舜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捌拾陸萬玖仟零玖拾叁元,折合銀元叁佰陸拾貳萬叁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貳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玖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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