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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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巨福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舜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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