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
原告即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芳
送達代收人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甲○○及家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陳正育 、 許美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一○八一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明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趙秦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