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九號
原告即聲請人乙○○被告即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九五二一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趙秦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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