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