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上午9時25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