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撤銷」有誤,更應為「原判決關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主文欄有如上誤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