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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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