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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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一人指定辯護人陳國偉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黃柏霖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2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4月18日延長羈押1次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將於99年6月17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99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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