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20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應具體聲明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