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七號
自訴人丁○
丙○○丁○乙○○兼共同戊○○代理人右列自訴人因被告甲○○侵占等案件,經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祭祀公業 周元榮 公、周元榮 榮文公 、周元榮、周榮文、三界公之派下員名冊、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被告甲○○所涉犯罪事實之證據。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雖提出土地及建物謄本影本各一份為證,然尚無從據以認定被告所為之行為有何犯罪嫌疑,如上開之說明,應予補正被告甲○○所涉犯罪事實之證據。另自訴人應補正祭祀公業周元榮公、周元榮榮文公、周元榮、周榮文、三界公之派下員名冊及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綜上所述,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余學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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