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守訓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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