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家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坤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林寶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家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坤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