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上訴人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佶岱工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請求反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東法官何君豪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