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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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明知其所有牌照號碼HD-四五一0號自小客車因泡水之故,車體及內部機件均已嚴重破損、鏽蝕,已失其通常之效用,仍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四分許,至雅虎公司所經營管理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以yZ000000000帳號,登載拍賣該之廣告〔拍賣編號:b00000000、網址http://tw.f2.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00000000〕,並以「...,無泡水,車況真ㄉ還很好喔!外觀也保養得還不錯!!!!...電話0000000000」等文字,甲○○復自行以電腦軟體將該車原本車體外表斑駁鏽蝕、駕駛座內部塵砂風積之照片,修飾成為車體完好無損〔已將牌照號碼遮蓋〕,駕駛座內部乾淨之照片貳幀後,併張貼於上揭網頁拍賣商品資訊欄,致使住、居所均在高雄縣之乙○○於瀏覽該網頁後陷於錯誤,即於同日上午致電甲○○並以新臺幣〔下同〕參萬元之代價買受該車。嗣乙○○於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二分許先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將定金貳仟元整,匯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並委託在臺北縣居住、對買賣情形不甚暸解之親戚陳義鵬於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許,至臺北縣樹林監理所與甲○○辦理該車過戶程序及交付剩餘價金貳萬捌仟元整。嗣於同月二十四日,HD-四五一0號自小客車運抵高雄後,乙○○檢查發現該車車況與上揭網頁拍賣商品資訊欄所示差異甚大,始發現受騙,經與甲○○交涉未果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被害人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貳、證據:除補充引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承認有詐欺,請求從輕量刑,給我自新機會。」等〔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訊問筆錄〕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參考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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