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0八號
聲請人 陳志輝 即知達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楊舒惟┌──────────────────────────────────────────────────────┐│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0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頷英股份有限公司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肆萬貳仟玖佰肆拾│0000000││││衍麗│洲分行││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