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劉怡伶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二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所持有之毒品(重約壹點肆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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