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五號
反訴原告己○○
戊○○丁○○乙○○丙○○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反訴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玖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