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孝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素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大印章。(不可蓋於卷面)
二、王素慧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