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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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22號上訴人 王秀玉 被上訴人 廖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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