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聲請人郁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非貴公司,請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即郁景實業有限公司),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