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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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擎天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