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13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禮政 、曾謀貴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88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所為106年度再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於106年9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本件抗告期間應於106年9月20日(另加計3日在途期間)。惟抗告人係於106年9月21日以電信傳真方式提出抗告狀,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
是本件抗告人所提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