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勁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勁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勁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102年度簡字第260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4年,於103年2月5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03年6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6日),故意更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6年6月29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不得易科),於106年7月20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之犯罪科刑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證,洵堪認定。則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有期徒刑6月宣告確定,核符上開規定,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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