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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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31號、本院98年度審訴緝字第130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2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2│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2│││1項施用第一│項施用第二級│1項施用第一│項施用第二級│││級毒品罪│毒品罪│級毒品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7月│民國98年7月│民國98年6月│民國98年6月│││19日某時│19日某時│12日中午某時│12日中午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毒偵字第27│年度毒偵字第│││6537號│6537號│84號│278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審訴緝│98年度審訴緝││實││3631號│3631號│字第130號│字第130號││審├──┼──────┼──────┼──────┼──────┤││判決│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審訴緝│98年度審訴緝││判││3631號│3631號│字第130號│字第130號││決├──┼──────┼──────┼──────┼──────┤││判決│98年12月18日│98年12月18日│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1、如附表一、二所列之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2、如附表三、四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1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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