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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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告乙○○
丙○○○(即蔡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涂愛紳 律師 楊瓊雅 律師涂愛紳律師複代理人李金樺住被告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勝利製藥股份有線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右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該撤銷。
理由
一、本院之前以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而有犯罪嫌疑,並牽涉本件民事訴訟,而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現在,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案件已經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附卷可證,本件刑案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因此,應撤銷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所為停止訴訟的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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