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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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崇仁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崇仁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崇仁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一、二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崇仁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擬補充變更如附件一、二所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崇仁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一、二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書記官沈秀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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