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勞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小字第50號
原   告  呂雪惠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
被   告  王士正沐光清潔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年11月4日上午10時
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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