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繁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112號行政訴訟判決在110年11月6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