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上訴人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卿 被上訴人大榕齒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清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