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彥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均紳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事件亦準用之。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9月14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於同年9月22日送達經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另於同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本人,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