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金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金木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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