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28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樓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返還消費借貸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其借款債務,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現金卡契約第15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借款所生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或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現金卡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參以被告戶籍地係位於桃園縣○○鄉○○路○○○巷○○號6樓,認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