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31號聲請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2相對人甲○○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清償房地買賣價金餘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9年5月4日起至104年5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票據債務之到期日為清償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89年5月24日簽發票面金額為260,000元
,未載到期日,票號CH483042之本票1紙作為清償買賣房地價金餘款,並約定如有一期遲延或不履行繳款時,相對人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兌付票款,尚欠本金116,32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本件欠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房屋買賣合約書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3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091│建│17325.00│90000分之65│└──┴───┴────┴────┴──┴─┴────┴──────┘┌────────────────────────────────────┐│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三│││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86│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4層樓房│83│83│平│鋼筋│9.│平│全│││34│安康里中華西│康市六甲│鋼筋混凝│.9│.9│方│混凝│25│方│││││街196巷36號1│頂段1091│土造│8│8│公│土造││公│││││3樓之3│地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59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65││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60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103││(含停車位編號645,權利範圍90000分之76)││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63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