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弘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弘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