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啟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啟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劉啟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編號│1│2│3│4│├────────┼────────┼────────┼────────┼────────┤│罪名│搶奪│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編號3、4部分│(編號3、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年2月)│├────────┼────────┼────────┼────────┼────────┤│犯罪日期│101.10.27│101.11.01│101.10.17│101.10.26│├────────┼────────┼────────┼────────┼────────┤│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1445號│偵字第30356號│毒偵字第6311號、│毒偵字第6311號、│││││第6316號│第6316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3662號│3471號│295號│295號││├────┼────────┼────────┼────────┼────────┤││判決│102.01.30│102.02.06│102.04.11│102.04.11││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3662號│3471號│295號│295號││├────┼────────┼────────┼────────┼────────┤││判決確│102.03.05│102.03.19│102.04.11│102.04.11││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08號│執字第5310號│執字第6435號│執字第6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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