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現代印染整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被告與訴外人成暘實業有限公司間蒸氣買賣之債權存在,因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