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宗祺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宗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1年3月16日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宗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00000000號),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於101年7月11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88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而於102年2月6日確定在案,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聲請人寄發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於102年4月30日上午9時20分到案執行,而上開傳票於102年3月26日經受刑人親自收受,已生送達效力。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又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前開住處拘提受刑人,亦拘提未獲,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18號卷,第2反、3、4正反頁)。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案執行,且無在監在押,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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