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 張秀惠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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