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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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侵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軒楷選任辯護人鍾孟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1177號、107年度偵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07年4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7年7月25日、107年9月25日起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坦承部分犯行,然仍就部分犯罪事實有所爭執。又被告所涉犯二人以上共同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嫌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故被告仍有因涉犯重罪而逃亡之可能性。且被告就事發之過程所述與證人甲○、共犯 趙仁裕 所述均多有不符,並有推諉責任之情形,另被告於偵查初始即隱瞞共犯趙仁裕之身分,並有誤導偵查方向使偵查機關無法查獲被告之舉措,嗣其雖供承共犯趙仁裕同為犯罪行為人,且共犯趙仁裕目前亦經本院另案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中,惟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多避重就輕,參以其供稱共犯趙仁裕有要求其隱匿共犯趙仁裕之身分等語,尚難排除被告仍有勾串共犯趙仁裕之可能性。
四、辯護人雖辯護稱:本案已審理完畢,被告應無有串證、滅證之可能性等語,然本案尚在審理中,且尚未就被告及共犯趙仁裕被訴事實部分為訊問,故被告仍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辯護人所述,尚難採信。
五、綜上,原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本院審酌上情,兼衡全案情節、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及對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認若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
107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續行禁止接見、通信。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