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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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陳秀琴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何陳秀琴因疾病不能到庭,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0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經查,被告於107年10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其停止審判原因顯已消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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