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 張秀惠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侯銘欽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複代理人 陳敏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占用原告所有座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道路柏油剷除後返還予原告,經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測量結果,應返還之土地面積為196.59平方公尺,則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5,964元/平方公尺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2,463元(計算式:5,
964元×196.59平方公尺=1,172,4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7,
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