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 張坤峯 法定代理人 許彩喜 訴訟代理人 温藝玲 律師
楊華興 律師被告 陳元魁
陳元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林則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附元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所示,原告持分房地評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萬壹仟玖佰零肆元【計算式:422萬4994元(A屋)+376萬2340元(B屋)+383萬3400元(C屋)+423萬2191元(D屋)+584萬8979元(E屋)=2190萬1904萬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仟壹佰玖拾萬壹仟玖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肆仟捌佰零捌元。扣除原告起訴及補繳之壹拾參萬參仟柒佰玖拾貳元後,原告尚欠柒萬壹仟零壹拾陸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