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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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80號原告 何惠人 被告 賴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