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 曾王君 上列聲請人曾王君因與相對人 曹國誼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市鎮○段000地號、536地號、541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